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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新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调整资产评估备选库名单的通知

2016-11-18 |文章来源: |作者:

各有关评估机构:   

  为规范资产评估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进一步加强评估机构备选库管理,根据国资委《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评估机构备选库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642号)要求,我公司拟调整评估机构备选库。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突出专业优势的原则,拟选择部分评估机构调整进入备选名单,诚邀国内具备资格的评估机构参选入库。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选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主体资格,连续正常执业满3年以上;

  (二)应持有财政部、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等部门颁发的评估机构资格证书,房地产评估机构须同时具有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一级房地产估价资质、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全国范围执业注册土地估价资质;

  (三)应具有规范和完善的资产评估业务质量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和健全的内部基础管理制度;

  (四)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的政策规定,近3年内没有违法、违规执业记录;

  (五) 熟悉资产管理公司的经济行为特点和相关市场信息,具有评估行业独立履行合同的能力及良好的历史评估业绩,具有大中型项目评估工作相关经验;

  (六)没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不良记录。

  (七)中国国新原评估机构备选库中四年内没有承担过业务的评估机构不得参加此次评选。

  二、参选材料

  参选评估机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评估机构入库申请表》(格式见附件);

  (二)基本情况简介,包括人员构成、部门设置、内部管理制度、机构章程、资产状况、执业业绩等;

  (三)营业执照副本;

  (四)机构资质证书;

  (五)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六)法定代表人简介;

  (七)各类从业人员介绍及相关资格证书;

  (八)最近三年年检情况及奖惩情况;

  (九)最近三年开展评估业务及营业收入情况;

  (十)资产评估机构最近三年主要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情况;

  (十一)2016年通过有关部门年检相关证明;

  (十二)收费办法和标准;

  (十三)行业排名情况。

  三、时间安排及要求

  有意参选的资产评估机构,请于2016125日前将上述材料(一式五份,至少一份正本)邮寄至我公司。我公司将于1230日前完成评审并通知入选评估机构。

  联系人:张鹤、李建春

  联系电话:010-88656571010-88656572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9号博兴大厦6层中国国新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部

  邮编:100038

  附件:评估机构入库申请表

  中国国新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201611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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